野猪被“除名”,还受保护吗?
2023-07-11
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董亚楠 6月30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新调整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三有”名录)。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调整的“三有”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与2000年首次发布的原名录相比,在基本保留原有种类的同时,新增了700多种野生动物,实现了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的大幅扩大。

与此同时,记者发现,原名录中争议较大的野猪没有出现在新版“三有”名录中。“三有”名录调整遵循什么原则?将野猪移除出于何种考量?移除后意味着它不再受保护可以随意捕杀吗?如何缓解人与野生动物冲突,使之更好共存?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三有”名录的调整综合考虑多重因素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保法》)第十条规定: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我国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又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于2000年5月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于2000年8月1日发布实施,“三有”动物这一概念也源于此,而且其数量庞大、种类繁多。

业内专家透露,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巨大困难的世纪之交,旧版“三有”名录的实施,曾帮助过大量不属于重点保护动物但又极度需要保护管理的物种,可以说,对生物多样性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2021年12月,国家林草局发布新版“三有”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3年6月30日,国家林草局发布了调整修订后的“三有”名录。与2000年首次发布的名录范围相比,新修订的名录保护物种范围有扩大,同时,也有一些物种被移除。那么,名录修订遵循什么原则?

“名录调整是以科学评估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为核心,充分考虑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多方面因素提出的。”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告诉本报记者,名录重点关注物种在自然生态系统、食物链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作用。对种群分布范围缩减、数量呈下降趋势、面临各类威胁且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物种,优先考虑列入名录。对不存在生存威胁、反而可能损害自然生态系统的物种,不予列入名录。

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那么,对于“三有”动物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是否小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孙全辉告诉记者:“相关法律程序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更严密,对涉案人员的处罚力度也往往更大,但我们对‘三有’动物的管理力度不一定就弱。”

这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的观点不谋而合。秦天宝此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同的分级分类对应着不同的管理制度,程序的宽松并不代表管理力度的减弱。野生动物保护的分级分类管理能更加高效、合理地分配行政资源,使保护和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化。”

野猪被“除名”,但仍受法律保护

“三有”名录正式公布后,不少媒体都关注到了野猪被移除。此前,在2021年12月“三有”名录征求意见稿发布阶段,就有不少动物保护协会和环保组织关注这个问题。有环保组织负责人发声说,野猪是被非法捕杀、贩卖、食用最多的野生动物之一,担心一旦野猪被剔出保护名录,将成为“害兽”,遭遇大规模、无节制捕杀。

对此,孙全辉博士表示:“野猪虽然被移出‘三有’名录,但并不意味野猪从此就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以被随意猎杀。”

我国《野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野猪虽被剔除名录,但仍属于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所以并不能随意捕杀。”孙全辉说道。

记者同时了解到,北京和其他一些地区,仍把野猪列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猪依然需要申领狩猎证,并不能随意捕杀,否则会涉嫌违法。

关于野猪被非法捕杀并贩卖食用这个问题,孙全辉也做了补充:“野猪被剔出名录后,仍不能食用。我国《野保法》第三十一条有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规定。”

缓解人兽冲突需各方共同发力

为何把野猪移出名录?

孙全辉认为:“名录的修订会综合物种的生态作用、科学研究价值、以及社会价值,显然前两点都符合,所以,主要原因还是考虑到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野猪数量增长较快,给当地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当地群众与野猪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呈加剧态势。”

不过,野猪数量也并不是一直都这么多的。资料显示,在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野猪数量曾因适宜生存环境空间不足骤降至几万头。直到2000年将其列入“三有”名录,野猪保护才迎来转机。

孙全辉分析,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禁止猎捕、退耕还林等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得野猪数量急剧上升。同时,野猪生存能力强,有强大的环境适应能力、广泛的食谱和惊人的繁殖力,再加上虎、豹、豺、狼等天敌的缺失,使得野猪自然种群数量增长较快。

“数量增多后,人猪矛盾加剧不排除可能是人类开发占据野猪自然生境,使它们目前的生存空间严重不足所致。”孙全辉补充道。

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份857个县(区)存在野猪致害,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并有日益严重的趋势。然而,也有部分动物保护组织认为,野猪或者其他物种该不该被剔出“三有”名录,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其是否有生态价值,至于野生动物和人的“冲突”是另一回事,是政府部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必须兼顾、平衡的点。

事实上,如何缓解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使之更好地共存,一直是社会各界探讨的重点问题。

孙全辉表示,缓解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避免采用猎捕的“一刀切”做法。有关部门不仅要积极落实国家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制度,也要努力探索新型农业保险补偿制度,尽可能减少农民的损失。

“此外,当地政府也可以尝试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科学规划生产与保护用地,加大监测预警以及普法宣传力度等,从源头上化解潜在的风险和矛盾。”孙全辉说。

抛开争议,无论野猪是否在“三有”名录中,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都依然会对野猪及其栖息地实施监测和预警,各地也会在查明野猪数量和评估当地野猪对人和作物毁损的基础上来确定捕猎的数量。一旦发现该物种种群数量过度下降,还将再次考虑调升其保护级别,避免因过度猎杀导致这一物种进入濒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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